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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要得到吗? 
 日期:2016/1/13  阅读次数: 538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陈芬芳律师
     情人分手后,一方写借条给另一方作为“分手费”,那么是不是凭借条就可以得到“分手费”?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5日,甲持乙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归还20万元。借条写明:今向甲借款20万元及利息,借期二个月,借款人乙签字。乙辩称没向甲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乙提出分手,甲要求乙给其20万作为补偿,因乙当时拿不出钱,便写借条一张。甲认可事实。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如果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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