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经典案例基础民商事案例  
公司与证券案例
刑事案例
建筑房地产案例
基础民商事案例
劳动人事案例
网络与知识产权案例
海事与海商案例
行政案例
国际案例
金融与保险案例
生活与法
  基础民商事案例  
 
如何“防空”,律师提个醒儿! 
 日期:2016/4/8  阅读次数: 486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杨立洲律师

新闻回顾:

    2016年4月5日中午,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东湖复地国际小区8幢一业主家装修,窗户从21楼掉下砸中一名45岁的女外卖员,女子不幸当场死亡。

    同样的新闻在2015年也出现过。当年的4月27日,沈阳一名三十岁女子被13楼掉下的装修铁锤砸中身亡。

    现在都市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高空坠物、外墙钢砖、玻璃幕墙脱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屡出现。

    本人在2014年就曾经办过这样的案子。

    2010年8月20日,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某大厦三至八层房屋出租给陈某某,租期五年,陈某某承租后,用于经营酒店(个体工商户)。2011年3月15日,陈某某将该楼第三层又转租给了冯某,用于开设棋牌室。2013年12月8日,高某某将其所有的奔驰车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当日下午四时许,酒店第三层一扇塑钢窗掉下,砸到高某某的车辆,致使该车辆前档玻璃、车内车头盖板及仪表盘损坏。事后,高某某花去车辆修理费28900元,经与陈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高某某将某公司、陈某某、冯某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实际使用人冯某赔偿高某某损失28900元。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致害案件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防空”,律师提个醒儿:

    1、业主装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如委托“私人装修游击队”的,出现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由业主承担侵权责任。

    2、严禁高空高楼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高空抛物伤人。这既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更是一种道德素质。住在高楼有高空抛物习惯的人,总不致于你一直生活在空中楼阁呀,你也有楼下行走的时候,万一到时伤到的是你自个呢!

    3、业主应定期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窗台摆放物等,特别是风暴、台风天气。现在灾害性天气都提前有预报,只要是提前有预报在可防控范围内的灾害性气象条件可构不成不可抗力。

    4、行人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时,要注意警示标志,尽量走有防护的内街,以避免高空坠物。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s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浙江神州律师网 浙江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免责申明     浙ICP备11065342号-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的宝盛世纪中心1802室-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