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经典案例基础民商事案例  
公司与证券案例
刑事案例
建筑房地产案例
基础民商事案例
劳动人事案例
网络与知识产权案例
海事与海商案例
行政案例
国际案例
金融与保险案例
生活与法
  基础民商事案例  
 
夫妻一方虚构婚内债务的离婚纠纷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6/4/28  阅读次数: 772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蔡燕飞律师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债权人另案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大量增加。此类案件中,有因担心债务人结束婚姻关系使债务得不到完全清偿而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债权人,但是也有利用与“债权人”之间原有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资金往来证据,进而由夫(妻)一方出具借条,伪造虚假的借贷关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在与配偶方的离婚诉讼中多得财产的目的。
     我们知道,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这一条款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家庭弱势一方或者是在家庭里不涉及经济的一方来说,也是承担了一项比较困难的举证责任。有人会问,签个婚前协议,约定婚内债务归各自承担可以规避风险吗?事实上,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这显然不能免除夫妻一方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话,另一方的财产权就会受到严重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第12期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判摘要中对于该问题载明了以下三点: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处律师温馨提示:两个不同的自然人结合成为一个家庭,不仅仅是一份感情的升华,更加牵涉到许多的经济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看成是一个共同体,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离婚,那么这些经济纠纷也就无法避免。婚姻不是儿戏,到感情不合、一拍两散时,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找一个靠谱的人,且行且珍惜!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s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浙江神州律师网 浙江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免责申明     浙ICP备11065342号-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的宝盛世纪中心1802室-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