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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飞行员职场“折翼” 
 日期:2016/5/20  阅读次数: 2839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陈田运律师
     说起飞行员,在一般人印象中总是与帅气的制服,充满神秘感的工作环境,优渥的薪酬联系在一起,然而飞行员们往往自嘲是“空中的士司机”,一方面因为国内航空市场快速增长,飞行员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飞行任务繁重,工作时间长,另一方面飞行员的报酬很大部分是根据飞行里程计算,与的士司机有类似之处。当然这是自嘲之语,两者实际的待遇报酬不可比拟,但飞行员有一点却是切切实实不如的士司机的,那就是“跳槽”的自由!
    日前笔者与同所傅春萍律师共同代理了一名飞行员因为要辞职跳槽,而与所属某国有大型航空公司产生劳动纠纷的案件。当事飞行员从2008年加入该航空公司,随后接受培训拥有了驾驶大型民航飞机的资格,并一直供职到2015年,因为对公司制度及待遇不认同,随即在当年年中的时候向公司提出“流动”申请,公司不予理会。无奈之下,他只好在2016年2月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并委托本律师发函处理此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基于劳动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向单位提出离职,单位不应也不能以任何附加条件限制劳动者的这个权利。而从航空服务业现状来看,大部分的飞行员都是由航空公司招用录取后进行培训上岗,因为职业特点,这样的培训往往期限较长,费用较高,通常要花费一两年及几十甚至上百万的费用,这样高昂的成本及飞行员的紧缺造成各大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择业自由往往设置了诸多障碍。不仅约定了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设置了严格的违约条款,如果飞行员自己提出离职,往往要支付天价的赔偿金。“国航机长被索赔1200万天价赔偿”、“十几位飞行员集体光头在航空公司静坐抗议”等事件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民航管理部门与各大航空公司意识到这样的乱象会损害各方利益,对行业形象也造成负面影响,2014年,在民航管理部门牵头下,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牵头,国内40多家客运和货运航空公司在北京共同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对航空公司之间的飞行员尤其是机长的流动进行规范。《公约》对参与联署的航空公司每年飞行员进出数量进行了限制:各航空公司每年可流出的飞行员不得超过其前一年底在册飞行员数的1%,航空公司收到赔偿后才允许飞行员离职,而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每年可流入飞行员的数量也按照航司运营年限有严格限制。尽管《公约》也强调航空公司不得禁止飞行员流动,但有国有航空飞行员认为,这一《公约》出台将对有离职诉求的飞行员产生更多阻力。本文当事飞行员一开始向公司提出的“流动”申请即是根据《公约》规定的流程,但因为1%的名额限制,要流动的人数远超这个限制,而无法如愿。这一严重偏向国有大航空公司利益的《公约》不仅法理上站不住脚,对相对方的飞行员利益更是没有公平保障,因此对解决飞行员流动问题并没有起到很好效果。他们依然靠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艰难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仲裁、诉讼可以解决飞行员离职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再上岗”问题,因为基于职业特点,飞行员要从一个航空公司跳槽到另一航空公司,并重新执行飞行任务,需要上家向下家交接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健康档案(包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及安保证明,其中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造成到了新公司却不能“飞”的窘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航空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往往片面认定这些档案只包括最基本的人事档案,而不涉及上述的专业档案,仲裁机构与法院也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能完全支持飞行员的诉讼请求。飞行员为了延续自己的飞行事业,只能被动接受航空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对于赔偿金额,现在司法实践中参照的文件主要是根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这笔费用一般由“下家”航空企业支付。即便如此,要顺利跳槽,飞行员往往要经历申请、等待批复、仲裁、诉讼、三方协商、支付赔偿金、交接证照等繁复而漫长的过程,这过程短则数月,长的甚至要几年,给离职飞行员造成时间、精力、财力上的巨大消耗。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经过庭前工作以及庭审主张,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当事飞行员争取到了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人事社保档案交接以及飞行技术档案转移的判决结果,但这也并不是本案的终点,笔者还将在解决赔偿金问题上维护其合法利益,争取让他早日回到天空。飞行员择业自由的路很不平坦,高含金量的工作性质却导致了他们成了职场弱者,希望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及立法机构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飞行员转职过程中的流程,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天之骄子在职场不再折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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