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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婚外情”借款协议产生的风波 
 日期:2016/7/8  阅读次数: 2337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俞高焕律师
    2008年5月的某日,张某(男)与李某(女)订立《双方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借给李某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李某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某的情人。如果李某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某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李某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张某与李某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李某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某支付。李某自愿做张某的情人,如果李某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某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某提出解除与李某的情人关系,则李某有权不退还张某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李某不得生育。
    2009年2月,张某将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某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给李某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某人民币70万元。
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某与李某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那么对于这无效的借款协议,为什么一审法院作出裁判结果与二审法院裁判的结果不同,且对当事人的影响却是天差地别。一审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李某人民币70万元。意味着张某拥有这70万元的所有权,而二审裁判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实质上造成的结果是李某拥有了这70万元的所有权。为什么在事实部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审、二审的裁判会如此不同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李某人民币70万元的依据主要法律依据是哪些呢: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做出返还70万元判决的法理基础依据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具有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的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
    那么二审法院为什么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我在这里先说一下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从中可以看出二审考虑角度不是像一审一样从实体法上去考虑,而是从程序法角度入手,其认为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张某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做出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程序法中哪些法条呢?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24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从中可知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而做出的裁决。
    本律师认为:一审二审同样都运用了公序良俗原则,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所以就公序良俗原则来说,虽然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并被赋予法律原则的地位,但其本身又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规则,需要法官加以具体充实,它只是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法官加入的主观意识比较多。主观意识的添加,就会在案件判决结果中体现出局限性。
在这个案例中,本律师个人意见还是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对二审裁定驳回持不同看法且理由如下:
    1、此案件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第124条所列7种情形,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平息止争的社会功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下,不能扩大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
    2、张某提供的70万元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拒绝裁判的实质后果损害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李某拥有这70万元无法律基础。
    3、高院的相关相似案例采用的观点与一审法院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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