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来萧调研,在区检察院召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座谈会,邀请公检法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作为萧山区人大代表,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霞受邀参加座谈会。会上,张律师结合自已及同行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她认为,危险(醉酒)驾驶犯罪一般来说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量刑幅度细致、诉讼程序快速(一般不进入批捕程序),律师辩护空间看似较小,法律制裁后果也不是特别严重,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其依然是关乎切身利益的重要事件,对律师而言,所代理的案件不在于大小,而在于是否充分发挥了辩护职能,是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维权贯穿于办案过程中,亦是律师实务操作的重要职责。如行为主体是否系当事人本人,有否存在代人顶罪的情况?主观方面有否故意?是否知晓所饮(吃)食品含有酒精成分,是否存在过失或者根本无法预见?客体上有否侵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或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的生命等等,因此建议取消3-2-2办案模式,一方面减轻检察院的办案压力;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保证案件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