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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吗? 
 日期:2016/10/14  阅读次数: 2303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焦王琪律师
案例:
    有一天,当事人王某来咨询。
    经过询问,律师了解到事情是这样的:王某是某单位员工,在单位已工作五六年时间,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有单位岗位上岗证并一直从事与上岗证一致的工作,单位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且王某每月均在工资条签字,由于工作相对轻松,王某不存在加班事宜,单位给王某缴纳社保,除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好像没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案例分析:
    首先,律师告之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双方现在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因为王某已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近六年时间,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过,无法再主张双倍工资。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当事人自己关心的问题,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律师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10条中找到答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吗?这是一个很多劳动者想当然的误区。在当事人满脸不解的情况下,律师也只能告知当事人,经济补偿金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否则将无法得到支持。律师个人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本质有二,其一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其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劳动者想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严格适用经济补偿金的相应条款,违者必究,否则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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