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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莫劝君驰行 
 日期:2016/10/18  阅读次数: 3271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傅家杰实习律师
   甲开车赶赴乙的筵席,期间,觥筹交错,众宾欢也。宴后,三更天,乙倡议甲载众人往勾栏处寻欢。路遇交警设卡检查,甲酒精含量达2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事后,甲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而乙因教唆行为,同样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构成此罪的情形之一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应按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因此,甲在赴宴饮酒后,仍开车上路,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同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而乙在明知甲饮酒的情形下,仍建议甲开车,劝说甲危险驾驶车辆,其行为构成甲危险驾驶罪的教唆行为,乙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引申:若在乙的劝说下甲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乙可能还要对甲交通肇事这一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因此,聚会中劝酒应谨慎,可能会产生民事纠纷;饮酒后开车和劝他人开车更不值得,可能将涉及刑事犯罪。莫贪杯,酒后叫个代驾,莫因侥幸心身陷囵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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