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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忘于江湖,不如先把彩礼退了吧! 
 日期:2016/10/18  阅读次数: 445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陈田运律师
   中国作为传统文明古国,很多习俗流传至今,缔结婚姻作为家族和个人重要事件,更是为历代人所重视,其程序礼数纷繁复杂,古来就有“六礼”为制,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亲迎。伴随岁月变迁和社会发展,现代人结婚程序简化了许多,但有些习俗还是变相保留了下来,比如很多农村甚至城市年轻人在结婚前都会由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金额的“彩礼”,这实际就是“纳征”礼的演化,也是对整个“定亲”仪式的一种简化,因为下彩礼后,即意味着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承诺。从法律上来说,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婚姻自由,既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体现。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约定结婚的男女决定不再履行婚约,交付的彩礼往往成为双方纠纷的重点。关于彩礼的性质,笔者认为比较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规定也是基于上述法理而制定。但具体到个案,有些当事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共同生活;或者虽然收取了彩礼,但已经用于婚礼操办及购买结婚用品等,那彩礼是否还要全部退还,或者退还的比例及金额就要视情况而定。
    用一则真实案例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思路: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傅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决定结婚。2013年9月18日,原告父母银行取出现金116000元。次日,原告方四人带着130000元礼金和礼品等去被告家提亲。同年9月20日,被告父亲将128800元存入银行。2014年正月初九中午,被告傅某甲家置办酒席20余桌。席间,应女方家属要求,原告通过介绍人王某乙又向被告父母支付现金20000元。当日晚上,原告方家也按照农村习俗置办酒席。席后,双方在原告父母家共同居住半个月左右,后原告王某甲去宁波打工。原告从宁波回来后双方又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因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迄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与被告傅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与被告结婚的目的落空,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150000元,故诉讼来院。审理中,被告傅某甲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嫁妆、压箱钱、办酒席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90269元。此外,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王某甲先后支付给被告傅某甲的150000元现金是否属于彩礼?二、如果该笔款项属于彩礼的范畴,原告能否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以及返还金额的确定?三、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置办酒席花去的费用、置办嫁妆的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因此,某种意义上而言,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以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本案中,原告分两次支付给被告的150000元均以订立婚约关系为目的,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中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应以婚约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是具体返还数额应当根据双方的订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解除婚约的主观原因、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办理酒席后未登记结婚,故对原告诉请的要求返还彩礼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返还金额的确定,因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酒席且系原告王某甲主动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约,故法院酌定由被告傅某甲返还原告王某甲彩礼60000元。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傅某甲按照农村习俗置办嫁妆所花去的费用,系其为促成与原告的婚约实际花去的开销,且嫁妆已由男方实际占有使用,现双方婚约关系解除,作为原告的王某甲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置办酒席花去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的该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傅某甲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人民币6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傅某甲置办嫁妆花去的费用15000元;
三、一、二两项折抵之后,被告(反诉原告)傅某甲尚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人民币4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傅某甲的其余反诉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如果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彩礼退还是原则,但是具体退还金额则要根据双方的订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解除婚约的主观原因、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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