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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得这么分! 
 日期:2019/1/12  阅读次数: 2956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高超楠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A公司厂区内部楼梯段修补工作交由B公司承包,后小张受B公司雇佣到A公司处从事楼梯修补工作。20161122日下午2时左右,小张修补完楼梯后准备离开。由于突降暴雨,小张应A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为楼梯覆盖雨布,但是在小张覆盖雨布过程中,竖立的楼梯突然发生倾倒,小张躲避不及,被倾倒的楼梯砸伤双腿。小张随即被送医治疗,后因医疗费用问题与A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案件实质是物件致人伤害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如若该案实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么小张是和哪一公司建立了实际的劳务关系

 

针对焦点一:

律师认为,覆盖雨布应当属于劳务活动的构成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雇员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小张本职工作为修补楼梯,后因天气原因为楼梯覆盖雨布,覆盖雨布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部联系,故小张受伤应认定为在从事劳务活动时受伤,不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针对焦点二:

律师认为,小张系与B公司直接发生劳务关系,A公司虽与B公司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其并未直接与小张发生劳务关系,小张的实际雇主为B公司。小张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B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是结合小张自身应具备的工作经验,其在进行楼梯覆盖雨布活动时应当采取一定保护措施,故小张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A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亦未尽到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各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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