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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之浅析 
 日期:2019/3/1  阅读次数: 3111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焦王琪律师

2018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案通过。

其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于现行《劳动合同法》略有出入的规定并未作改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具体规定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

【两种形式】

《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预告通知解除和随时通知解除。

预告通知解除规定在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通知解除规定在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预告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

预告通知解除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即时解除规定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两处不同】

比对上述法条,不难发现存在两外明显的不同。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预告通知存在不同。

2、随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

相比较第1种不同,第2种不同本身就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个争议点就集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是否适用第三十七条通用预告通知。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第一款是即时解除情形。理由之一,该条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任意解除权,既然是任意解除权,就不应该附加通知义务。理由之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劳动者解除情形进行罗列,其中预告通知解除和第一款均进行了并行罗列,认为条一款是在预告通知解除之外的情形,因此第一款不属于预告通知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一款是预告通知情形。理由之一,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预告通知的通用条款,除非存在“但书”,否则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因此,第一款适用通知义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劳动者任意解除权的无限放大,劳动者使用任意解除权应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理由之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是预告通知解除的“但书”规定。

笔者认同第二个观点。笔者补充理由之三,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认为该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罗列,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罗列。这些情形的罗列只是对法律规定情形的文字罗列,并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其他程序上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对简单罗列做出扩大的深层解释。

【两个法官】

吴光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观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均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换言之,当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晓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观点: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分为须提前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与无须提前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两种。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原因为前提,此时劳动者行使的是须提前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行使的是无须提前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

【两个建议】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均存在着争议。

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实践中应该怎么做呢,笔者给出如下两个建议。

1、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理由之一、相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系新法,新法优于旧法。理由之二、《劳动法》比作普通法,《劳动合同法》则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通知义务,同时由于该情形属于劳动者任意解除权,故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只需提前通知,理由是通知前置程序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主张是否得到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七条: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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