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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日期:2019/4/4  阅读次数: 5606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dException Locked="false" Priority="69" Name="Medium Grid 3 Accent 3"/> 2、未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而出具的作为债权债务结算的依据。指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出具欠条是为了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因此,该欠条出具仅仅作为结算凭证。上述情形下,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在起诉之前向其主张过权利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视为主张权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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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敏律师

人们在经济往来中,往往会使用欠条作为日后向对方讨要欠款的凭证,大家也都知道法律上有诉讼时效的概念,但是,欠条的诉讼时效在何时起算,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律人都不一定知道得非常清楚。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上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关键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损害时起计算,那么接下来的关键,就是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损害”。

我们可以把欠条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的,另一类是未约定付款期限的。

一、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的情形比较简单,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支付款项的,我们就可以认为此时权利受到了损害,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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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形相对比较复杂,很多人认为应当从欠条的落款时间之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不是这样呢?

我们应当回归欠条本身,通过判断欠条的性质来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损害的时间点。

1、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指双方当事人有过约定具体的履行债务的期限,而债务人未按期限履行,因而由债务人出具欠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出具欠条是债务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包含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出具欠条的时间应认定为时效的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一般就是落款时间)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