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关于我们婚姻家事业务部  
湘湖简介
湘湖荣誉
湘湖党建
律师风采
  婚姻家事业务部  
 
震惊!前女婿竟能分割岳母遗产! 
 日期:2019/7/5  阅读次数: 1607  来源:刘纪泓律师  
 
 

真实案例:

王某(化名)系张某(化名)之独女,从小与母亲张某相依为命,母女感情极为深厚。成年之后,王某勤奋工作,孝顺母亲,生活和睦。不料天有不测风云,突然一日,母亲张某腹痛难忍,王某紧急送张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母亲张某罹患晚期肝癌,时日无多。母女得知之后,抱头痛哭。悲伤之余,张某与女儿坦言,自知此病无药可救,生平唯一的心愿就是希望能看到女儿早日成家,有一个好归宿。王某十分孝顺,自然不甘心母亲死不瞑目,希望完成母亲张某的愿望。时隔不久,王某通过相亲认识了男子李某(化名)。双方印象都还不错,于是很快闪婚,去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举行了婚礼。母亲张某也顺利参加了女儿的婚礼。婚礼后半年,张某因突发肝衰竭,溘然长逝,也称得上是心愿已了。

葬礼之后,王某被查出不能生育,李某开始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王某不堪忍受,一纸诉状要求与李某离婚。离婚之时,李某竟提出要求分割王某的母亲张某遗留下来的唯一一套房产。原来张某离世之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写明该房产归女儿王某所有。李某一直想要王某将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王某并未同意。后经法院庭审核实,张某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张某除王某外并无其他继承人。但令人出乎意料的是,经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产归王某、李某共同所有,李某享有部分房产份额。本案宣判后,双方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疑问解答:

上述判决由于超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李某堪称当世陈世美,竟然还能分割得到岳母的遗产,这样的结果令大众气愤不已。那么今天让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事,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1、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出嫁的女儿是有继承权的,而此时女婿不享有继承权。但继承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女婿才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何种情况下,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单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条款,即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如何将财产只留给女儿一方(或儿子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大家可以通过遗嘱或者赠与的方式,达到将房子单独留给女儿(或儿子)个人的目的。为了生前与女婿(或儿媳)日常共同生活中减少矛盾和摩擦,可以选择不公开进行公证或者一定时期内不公开相关的法律文书(可以将法律文书交给特定的值得信赖的人员进行保管,直到某个特定时刻再公开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应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为什么案例中女婿能拿到岳母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应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遗产系只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即要有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出现上述案例中令人气愤的情况。因为此类案件中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和婚姻财产法律关系。遗嘱中虽然写明归某某所有,但这仅系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规定,对非继承人并不生效,并不能直接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若要规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大坑,应要注意措辞,使之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s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浙江神州律师网 浙江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免责申明     浙ICP备11065342号-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的宝盛世纪中心1802室-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