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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该如何维权? 
 日期:2019/11/8  阅读次数: 3193  来源:潘响琴  
 
 

社会快速发展,城市高楼“当道”,繁华的背后亦潜伏着诸多危机,如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或致财物损坏事件。高空抛物危害究竟有多大?有实验证明,20克重的砝码从约4米高处下落将塑料盒子砸碎,50克重的砝码从6楼扔下将实木抽屉砸坏;一个在10层约30米高的1kg花盆可以轻松致人死亡。



 案  例



20╳╳年12月27日下午,牟某某在上学途中,经过某市某小区46号和64号楼下时,被楼上掉下的冰块砸中头部,致其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等多发伤。牟某某治疗终结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生活大部分需要护理。事发后,经辖区派出所调查,无法确定具体的侵害人,该小区64号使用人和46号2层以上的3号、4号房屋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而各被告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自己或家人不是侵权人。于是,牟某某将该小区64号使用人和46号2层以上的3号、4号房屋使用人共24名被告均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两位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外,其余22名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其是侵权人的可能,故由22名被告平均补偿原告损失。

律师意见

高空抛物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坠物点或具体行为人。那么,万一遭遇“飞”来横祸,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一、确定谁是责任人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其他使用人;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本案例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将所有可能的侵权人均告上了法庭。

二、确定免责事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三、确定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补偿原则)。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侵权案件,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

高空抛物致车辆等物件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无法确定具体损失金额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已经确定侵权人的,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高空抛物已确定侵权人,并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提醒

高空安全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住高层的住户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家长更要以身作则,时刻绷紧安全意识的那根弦,切忽随意往外抛掷杂物,阳台上或外墙的搁置物、悬挂物切记要安放牢固并定期进行检查,遇暴风雨雪天气时更要注意,以免坠落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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