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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司对赌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日期:2019/11/23  阅读次数: 2204  来源:陈洁涛律师团队  
 
 
rd !important;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三、公司对赌案件大数据分析

1.样本收集情况介绍

检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关键词:地域检索“浙江”,案由检索“民事”,全文检索“股权”,法院认为检索“对赌”/“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文书类型检索“判决”

区域范围:浙江省全省范围内各级法院对公司对赌案件所作出的已生效的公开判决。

案例数量:检索案例共计207件,剔除与对赌无关案件,涉及对赌案件共计48件,合并一二审案件后,案件共计42件;

裁判形成时间:2013年—2018年

2.样本数据分析

1)对赌内容

对对赌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因并非能全面完整搜集到对赌案件的协议条款,因此该部分对赌内容分析亦非全面完整。

42个案件中,通过对判决书文字检索,17个案件的投资人对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提出了业绩要求,基本体现在未来几年净利润金额和增长率上。同时,7个案件中对目标公司上市(包括新三板)提出了要求,17个案件对目标公司的业绩和上市均提出了要求。还有1个案件因管理层诚信问题,投资人提出回购要求((2018)浙0106民初5951号)。可以看到大部分案件是基于业绩要求或者上市目的未达成,投资人提起回购或业绩补偿诉讼,但也可能存在少部分对赌案件因其他原因提起诉讼。

2)投资模式

              增资模式                       股转模式

 投资人的股权投资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或受让股东股权两种方式;在42个案件中,通过增资获取股权的案件数量略高于股权转让方式。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通过资金的支付(一次性或分期),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但是投资人属于上市公司情况下可能会采取资金加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2018)浙01民初1407号))。两种模式的对赌协议中,基本都要求目标公司及股东承担回购或业绩补偿责任(目标公司与股东共同偿付或者其中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在部分协议中亦约定第三方(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自然人等)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模式中,有一部分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用途,直接汇入目标公司账户,用于生产经营方面。

3)2013年—2018年对赌案件数量变化

4) 原告(投资人)情况

5)被告(股东和/或目标公司)情况

, ak-word !important; letter-spacing: 2px;">6)涉及案由

7)法院管辖

8)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

9)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案例裁判结果

四、法院案例及裁判思路分析

1.类型: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的效力

2.类型: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后的回购义务

3.类型:回购股东配偶承担责任

4.类型:投资人强制股东回购权利的行使期限

5.类型:未约定回购责任的各股东回购比例

五、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1.对赌对象为股东时的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2.对赌对象为目标公司时的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六、从《九民会议纪要》看公司对赌的新趋势

投资人与股东/第三人对赌的效力在裁判思路上基本一直保持一致,遵循法定主义,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基本认定有效。但是与公司对赌的效力和履行问题上的裁判思路则发生了诸多变化,尤其是2019年11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提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与“海富案”确立的指引存在相左之处,可以看出最高院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观点出现了变化。

1.从案件看公司对赌效力的裁判思路变化

2.对公司对赌的效力与履行的层级区分

3.不同对赌模式的履行结果的裁判思路

 

 

(注:因为报告篇幅较大,本文仅展现部分文章段落和文章标题,请需要本报告的小伙伴们关注本所下方微信公众号,并回复“公司对赌”获取《浙江省公司对赌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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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公司对赌的概念

二、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对赌案件大数据分析

  1.样本收集情况介绍

  2.样本数据分析

四、法院案例及裁判思路分析

  1.类型: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的效力

  2.类型: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后的回购义务

  3.类型:回购股东配偶承担责任

  4.类型:投资人强制股东回购权利的行使期限

  5.类型:未约定回购责任的各股东的回购比例

五、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1.对赌对象为股东时的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2. 对赌对象为目标公司时的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六、从《九民会议纪要》看公司对赌的新趋势

  1.从案件看公司对赌效力的裁判思路变化

  2.对公司对赌的效力与履行的层级区分

  3.不同对赌模式的履行结果的裁判思路

(注:因为报告篇幅较大,本文仅展现部分文章段落和文章标题,请需要本报告的小伙伴们关注本所下方微信公众号,并回复“公司对赌”获取《浙江省公司对赌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全文)

一、公司对赌的概念

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性融资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涉及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该对目标公司的一系列“估值调整机制的书面形式则为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二、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对赌条款,通常分为业绩补偿条款、股权回购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和其他条款。

1.业绩补偿:是指目标企业或其原有股东与投资人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2.股权回购: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投资人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投资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3.估值调整:是指投资人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约定的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投资的定价基础。投资后,目标企业当年利润达不到约定的预期利润时,需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对此前的估值进行调整,退还投资人的投资款或增加投资人的持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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