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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名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9/12/11  阅读次数: 2203  来源:傅云  
 
 
问 题 提 出

保险合同代签的情况下,投保人能否以此抗辩取回已缴纳的保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此理由拒绝赔偿?



相 关 案 例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此后,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 院 观 点


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 条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保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立保合同没有字或者盖章,而由保人或者保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险费的,视为字或者盖章行的追。保人或者保人的代理人代填写保险单证投保人字或者盖章确的,代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意思表示。
笔 者 观 点

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因为工作繁忙或者出差在外,保险合同代签的现象日益增多。而由于代签引发的问题诸如以下二类:
一、投保人以保险单非本人签署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款。
在此类型中,若投保人知情并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上述案例的情形),投保人自然不能以代签字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因为,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合意,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合同成立。其次,若投保人知情但是未缴纳保费,仅仅授意给第三人让其代签保险合同的,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退还”保险费的请求。
二、保险公司以保单非本人签署为理由进行抗辩,拒绝理赔。
对于该类型,若投保人知情并已经交纳保险费的,则投保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提出抗辩,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的义务。
若投保人知情但是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补足了保险费用,仍然应当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使投保人未补足保费,其可以证明合同订立时双方已达成合意的,如投保人可以出示保险单复印件及保费发票原件,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可以扣减保险费用。
若投保人不知情且未缴纳保险费的,应视为保险合同未成立,则保险公司理应不进行赔偿。但是,代签人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且保单内容在代理权限内,则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最后,若发生保险合同中代签的情形,为避免以上两类问题的发生,笔者建议,投保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姓名补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联系投保人要求其进行补签,防止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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