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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该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0/4/25  阅读次数: 994  来源:蔡燕飞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那么当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那么该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形来全面解答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双方未能登记离婚。

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双方未能登记离婚的,此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的,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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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法公报案例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201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12期出版)】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双方未能离婚,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登记离婚,一方反悔的。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离婚,婚后一方反悔,此时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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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对另外一方的经济补偿条款或者违约赔偿条款,离婚后一方又以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反悔的,若其没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所以,在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法院审理认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可以被撤销,当不存在上述情形时,法院会肯定该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故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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