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登记离婚,一方反悔的。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离婚,婚后一方反悔,此时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对另外一方的经济补偿条款或者违约赔偿条款,离婚后一方又以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反悔的,若其没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所以,在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法院审理认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可以被撤销,当不存在上述情形时,法院会肯定该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