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A先生到某大型家具城定制全屋家具,多家问询后选择B公司为其提供服务。B公司对A先生新房进行实际测量,并提供设计稿纸、用料报价明细。A先生认可后,与B公司签订全屋定制协议,双方在设计稿纸、用料报价明细上共同署名,并将其作为定制协议附件。整个服务是采取先付全款后提供商品的模式,A先生在协议签订后,按协议要求支付全款,然后满怀期待静等家具上门。 然而,在B公司将家具全部送上门并将其安装到1/3时,A先生发现家具用料与协议不符。协议注明,箱体材质为18mm实木多层板,门板材质为进口爱格板。实际家具背板为9mm实木多层板,且门板用料无任何标识。A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到法院,认为B公司消费欺诈。虽本案经调解结案,但B公司的辩解理由需消费者注意。 辩解理由一:消费者如无明确背板材质,背板材质一律使用9mm实木多层板,这是行业惯例,B公司无责。 行业惯例是否可以为B公司免责?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行业惯例一般是指特定行业中经过长期业务活动而形成的一些通用习惯规则。偶尔根据需要订购商品的消费者是行外人,即使在购买前认真做足功课,但管中窥豹,难窥全貌。以行业惯例作为理由,未经告知即强加于消费者是显失公平的,更何况双方协议附件中更是明确箱体用料为18mm实木多层板,背板材质并未单独列项。 辩解理由二:门板材质为进口爱格板,爱格指代花色,板材确是进口,且合同报价明显低于进口爱格公司生产的爱格板,虽与A先生理解不一致,但不构成消费欺诈。 “爱格”到底指代花色,还是特指奥地利爱格公司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进口爱格板是人造板材,本案花色木纹实由A先生挑选确定,B公司的辩解不符合交易事实,有强行曲解之嫌。 
(图片转自网络)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家具定制一般会有用料确认环节,很多商家会用电子照片形式让消费者完成用料确认。但出于谨慎,消费者应积极要求实物确认,一旦发现问题,要积极询问,并提高证据意识。 从商家角度出发,建议与消费者明确用料与报价,并保留沟通记录。切勿为提高成交概率,故意不释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口碑、市场、赔偿等多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