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关于我们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业务部  
湘湖简介
湘湖荣誉
湘湖党建
律师风采
  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业务部  
 
借“非典”影响合同的前车之鉴, 探“新冠”影响合同的处理方式 
 日期:2020/2/10  阅读次数: 2076  来源:资本几何律师团队  
 
 
17px; letter-spacing: 0.544px; text-inden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5、疫情引发的合同逾期的免责期间原则上应为疫情事实上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合理天数,超出免责期间,当事人可能须对合同迟延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制作了以下免责期间模型示意图,供大家参考。

五、新冠疫情的应对措施:

(一)止损,协商解决新冠疫情对合同的影响。
因为合同法规定防止损失扩大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将可能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只有止损才能更大可能的争取到双方协商解决的机会,对大家都有好处。止损、协商解决可分三步走:
首先,应采取应急措施止损:比如:通知上游原材料企业暂停或暂缓供应原材料,通知供应链端暂停暂缓仓储配送,暂停或暂缓融资,要求延长免租期,要求减免租金,安抚人力资源,争取政策优惠及扶持等等。
其次,立即通知交易对手合同履行障碍及原因及可能对彼此造成的后果,要求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再次,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考虑疫情影响,合理分担损失,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拟定最佳方案化解困难及纠纷。
(二)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在准备协商解决的同时,做好防范损失进一步扩大直至诉讼仲裁等风险。
1、梳理现有合同。
开展一次合同管理的全面审查,找出并审视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全部合同,审视各合同的履行进度及现实情况,评估疫情对合同可能造成的后果,对合同区分重要等级,分别应对。
2、落实合同承办人,责成公司法务或聘请律师对受疫情影响的重要合同,分析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对本公司的利弊情形,以便决策。
3、疫情期间,建立合同履行的台账,实时掌握合同履行的现状,及时调整止损及应对方案。
4、及时保留并主动收集证据,相关证据包括:
a、相关行业、所在地区“新冠疫情”期间有关应急措施的政策、文件等,目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等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
b、审计评估中介服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c、如涉及义务人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d、合同履行本身产生的合同书、补充协议、订单、送货单、联系单、服务单、对账单、往来通知等函件及快递面单、电子邮件等等。 
凝心聚力,必能共克时艰。“新冠疫情”终将过去,但其带来的履约困难,合同当事人应当理性应对,在防控疫情同时,及早谋划、妥善处置,争取将疫情造成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平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

新冠疫情影响,本应张灯结彩的2020年庚子新年变得门庭冷落车马稀自各省相继发布迟延复工通知以来,本团队亦陆续接受了顾问单位等客户对于因疫情引起的有关重点合作项目迟延、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合同履行困难等的法律咨询鉴于所有的交易均基于合同关系,故本文结合“非典疫情”的前车之鉴,对此次“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延期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2003非典疫情和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高度相似性。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认定为乙类传染病,并且因“新冠肺炎”表现出极强的传播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情况一样,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均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来预防和控制。故“新冠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和“非典疫情”的情形并无根本区别 

二、非典期间,最高院印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03文件”),对疫情影响司法实践进行指导。因此就新冠疫情做好相关合同延期的应对措施,在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文件之前,可以参考前述03文件。

03文件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分析:前一句有将“非典疫情”做类似情势变更的处理后一句则将“非典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与此相应的是,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有的则认定为情势变更;少部分认为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产生的后果:“新冠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可以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或解除合同。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事件,则可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制度目标均在于避免突发异常事件情况下,僵硬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所以两种制度在裁判结果上的差异远不及概念上那么明显。因此,本文不具体探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制度差异,而是希望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对合同履行障碍的情况下降低损失、化解矛盾、防范风险提出应对建议。

三、在最高院尚未发布对新冠疫情的指导性意见之前,对非典疫情时期合同纠纷司法实践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更明确的预见新冠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及造成的后果。

笔者在alpha系统进行大数据检索搜索“非典”、“2003年”、“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共检索出23件涉及“非典疫情”的案件。鉴于十几年前尚未推行裁判公开,所能查到的案例极为有限,但仍具有可借鉴性。案由涉及租赁合同、旅游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不同的认定结果和理由如下图所示:

以上图表可见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处理基本上就是:或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认定为情势变更;或认定合同履行期限和疫情期限不一致,与合同无关。可见疫情对合同产生影响的还是认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个因素。 

四、影响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合同条款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出约定,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2、疫情对合同的影响,还要结合行政干预措施及力度

即使疫情未必对合同造成影响,但行政机关防控疫情的干预措施及力度已经足以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则不管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履行障碍,都有可能被认定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素了。

3、对于特定行业,疫情本身可以通过社会、心理效应构成合同履行障碍。

例如,宁夏银川中院(2018)宁01民再71号判决认为“《协议》签订后,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韩国爆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且由于疫情的蔓延,引发国内赴韩旅游人群的恐慌,进而影响到宁夏国旅和宁夏中旅履行客座的销售义务。”这是对特定行业造成影响。

4、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地区”对“不同合同类型”,“不同合同目的”的合同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根据实际受影响情况区别个案进行认定

此次“新冠疫情”发源地为武汉,以武汉为中心发散开来的各省市地区受影响程度各不相同,相关应急政策亦有所不同,疫情发展至今的发生了一系列事件:首例患者发病官方首次通报病情病原体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等城市发布“封城”公告春节假期延长延迟企业复工等。这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亦不同。

因此,我们需关注此次“新冠疫情”对不同地区的影响程度,结合合同履行地,履行方式,履行时间,质量要求等综合考量“新冠疫情”是否与合同履行纠纷具有因果关系。

 
s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浙江神州律师网 浙江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免责申明     浙ICP备11065342号-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的宝盛世纪中心1802室-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