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人,绝对不能放任不管,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推动“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司法解散)。根据A boss所述情况,可适用“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两种方式,最好能够说服其他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决议解散,实在不行再考虑司法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司法解散事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细化了司法解散受理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强调了不予受理情形:(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若A boss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可以“创始人甩手不干,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若公司通过“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的方式顺利解散,接下去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原因需要”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主动开始清算。若主动清算受阻,债权人可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也可由股东提出)”、“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原因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