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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事半功倍,股权价格的确定 
 日期:2020/4/3  阅读次数: 1077  来源:陈洁涛律师团队  
 
 

目    录

1.股权激励二三事

2.谋定后动,激励前的尽调

3.因人制宜,激励对象的选择

4.统筹规划,激励数量的确定    

5.利器善事,激励模式的选择

6.事半功倍,股权价格的确定

7.顺势而为,激励时间的安排

8.因地制宜,持股方式的设计

9.临机制变,KPI和动态股权

10.一别两宽,退出机制的明晰

11.机制取胜,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企业常见之困惑——激励价格如何确定?

在之前的文章里,我们已经系统概述了股权激励中关于激励对象的选择、激励数量的确定以及激励模式的选择等内容,股权激励方案的框架已经出具雏形,在这个阶段企业往往会开始关注激励价格的相关问题:

(1)激励对象要不要付钱?

(2)激励对象要付多少钱?

(3)如果要激励对象付钱,会不会没人愿意被激励?

(4)如果激励对象将来不想激励了,要怎样退出?

 ……

本文将从定价的原则和定价的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帮助企业厘清上述难题、形成自己的答案。至于激励对象退出时的价格问题,我们将在后续推文《一别两宽,退出机制的明晰》中进行具体的分析,不在此赘述。

二、以支付对价为原则,无偿为例外

(一)贯彻股权激励之目的
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包括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共同发展,奖励合作伙伴、企业元老等,股权激励方案制定过程中的一切选择,均应始终围绕激励之目的进行综合考量。
应注意区分“激励”与“奖励”的差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大多是为了通过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方式,从而激发激励对象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持续贡献,注重其未来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因此需要通过以支付对价为一般的原则使得激励对象和企业有更多的利益绑定。
(二)引导对股权的价值认同
相比单纯的赠与,激励对象往往只有付出一定的对价,才会对激励股权有足够的重视,而若采取无偿的形式,则更多的可能是对激励对象历史贡献的认可与奖励,一味的赠与有时甚至会导致员工对于股权的价值产生质疑。实践中很多失败的激励案例往往都是因赠与股权导致激励对象不重视股权而至无法产生预期的激励效果。
正如我们在股权激励系列文章中所一再强调的,股权是企业根本价值的体现,企业采取股权激励使激励对象能够获得企业的股权,赋予激励对象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利益,更是一种权利的授予,采取实股激励的模式,激励对象不仅能获得分红权,更能获得表决权等权利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进行股权激励时我们也需要引导激励对象对股权的价值产生发自内心的认同,促进形成人人争相愿意成为激励对象的风气,如此方能实现激励之目的。

明确标准,科学定价

承接上文,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亦或是珍视股权价值的角度,均应坚持以支付对价为一般,无偿为例外的原则。至于股权激励的价格问题,从本质上讲即激励发起者愿意让渡的利益大小,除了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存在一些法律限制性要求外,激励价格通常由企业家最终确定,而定价的标准则是以常见价格依据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各方意愿适当优惠。
(一)以常见价格依据为基础
(1)非上市公司常见的价格依据:
(2)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值;
(3)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4)公司最近一期经评估净资产值;
(5)公司最近一次对外融资估值;
 ……
其中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而估值则是在深入了解影响公司价值的各种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公司或其内在价值的评价,实践中对外融资估值往往高于财务报表净资产值等。
(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惠
上述这些价格依据基本能显示一定时期公司的一个基本财务情况及未来预期价值,而出于激励的目的在股权定价的过程中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如果激励的股权价格过高,则会打击激励对象的信心并且对激励方案的诚意存疑,而若价格过低也可能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或者因为需要大股东让度过多权利而导致难以落地。
此外,定价必须根据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各主体的意向。在前文《谋定后动,激励前的尽调》中,我们已经强调了针对企业和激励对象的尽职调查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发挥的重要性,因此在尽职调查和访谈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深入地摸索企业的痛点难点、激励的实际需求,更要缕清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意向。在了解其他股东和投资方的激励态度和意向的基础上,兼顾激励对象的激励意愿、财产情况以及对价格的接受程度和预期,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的模式和价格,进行综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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