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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0元的花瓶到60万的保时捷,十年青春何处寻? 
 日期:2015/10/30  阅读次数: 2411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李彩竹实习律师
 前情介绍:
      2015年9月的一天,是我所刑辩律师傅春萍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开庭日,因被告人认罪,我所傅律师努力为其做罪轻辩,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盗窃价值60万的保时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获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陈某两位白发苍苍的老父母在庭后泣不成声,其母亲一直说:“一想到那两个小小的花瓶,就60元钱,我就生气。”他母亲为何会这样说?事情是这样的:
      2009年的一天,陈某从机场出来,看到机场摆设的一对花瓶精美异常,非常喜欢,于是就偷偷将两只花瓶塞到包里,结果被机场安保查出。经鉴定,两只花瓶价值60元,后陈某被处以“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陈某并没有吸取这次的教训,他在2015年的一天,看到朋友新买的保时捷车停在朋友经营的商铺门前,想去开车在其他朋友面前炫耀,于是偷拿朋友的车钥匙,将车开走。经朋友催告,没有及时归还,后被公安机关控制,最终被判十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律师评语:
      从盗窃60元的花瓶到盗窃60万元的保时捷,为何会有“从拘留五天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从200元的罚款到20000元的罚金”的区别?偷盗60元的花瓶,达不到刑法的量刑标准,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而偷盗60万的保时捷,已经达到刑法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适用的是刑法。
     我们在为陈某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应当做的是从他的事件中汲取教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位公民都应当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恪守道德底线,坚持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在物欲横流的世界中抵挡住诱惑独善其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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