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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的代价 
 日期:2016/10/28  阅读次数: 2339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朱某1997年出生,与卢小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卢小某叫朱某出去玩,在路上碰到了卢小某的哥哥卢某。卢某因白天与冷某发生了争吵,要卢小某同他一起去打冷某。卢小某就叫朱某一起帮忙,朱某因碍于面子答应了卢小某的请求。之后,朱某、卢小某就随卢某纠集的另外几人一起在找到冷某后对其进行了殴打。造成冷某事后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在整个殴打过程中,朱某只是在“混战”中朝冷某屁股踢了一脚。
法院判决: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时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事后朱某的父母赔偿了冷某1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朱某虽然对被害人冷某仅仅踢了一脚,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也并不是朱某所造成,但朱某是事先结伙他人去殴打被害人冷某。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致使的被害人冷某的重伤二级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踢了一脚的行为,也只能从情节较轻,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来考量。
律师提醒:
   朱某系一名在校学生,表现一直尚可,也从未参与过打架。本律师在会见他时,他说:自己是碍于好朋友卢小某的面子才跟去的。在打架过程中,又觉得来了又不好意思不帮忙,所以才去踢了一脚,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一失足成千古恨”,年青人一时的冲动会饮恨终生。律师提醒凡事不能义气用事,讲面子,讲哥们义气也得有原则。法律是条高压线,触碰不得,否则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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