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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7/5/19  阅读次数: 7495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葛雯妃律师

为进一步完善商事主体的退出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无需再提供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鉴于一般注销程序的程序繁琐、期限冗长,不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前述意见出台后纷纷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殊不知,法律风险亦悄然而至。

一、申请简易注销,公司需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存在被撤销注销登记、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意见规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二、申请简易注销,全体股东需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清算工作已经完结。若公司尚存在未完结债务的,股东或存在突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可能

意见出台前,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股东需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意见的正式施行使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注销程序的选择有了一定自主性和选择性,但不免存在部分公司借此规定试图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为此,意见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全体股东需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不存在未结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等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在选择简易注销程序,但实际未清算完毕且作出承诺的,根据下述规定,全体股东对公司未结债务仍需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一)全体股东需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二)意见规定,“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因选择简易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若公司所负债务尚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企业所负债务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此时全体股东选择将公司简易注销,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使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注销程序,单纯为程序便利或者试图恶意逃避债务承担的,很可能使公司或股东自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全体股东甚至可能突破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去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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