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经典案例基础民商事案例  
公司与证券案例
刑事案例
建筑房地产案例
基础民商事案例
劳动人事案例
网络与知识产权案例
海事与海商案例
行政案例
国际案例
金融与保险案例
生活与法
  基础民商事案例  
 
复利!支持OR不支持? 
 日期:2018/1/8  阅读次数: 2134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潘求满律师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5分,甲出具了借条;借期满后,甲无力付本息,向乙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130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2分;6个月后,乙请求甲偿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15600元,甲认为其欠乙的本金为100 万元并非130 万元,其中的 30 万元系前1年产生的利息,不应重复计利息。

观点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后面重新出具借条,相当于对之前形成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借用,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这与正常的借贷关系没本质区别,因此,可以以后来借条中记载130万作为本金计算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乙自始至终出借的只有100万元,后来借条中130万元确实包含了之前形成的利息,因重新出具借条其实质并非新的借贷关系,而是对复利的约定,不能作为本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是指在借贷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利率有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名义利率为所标示的利率,实际利率为出借人实质所得的利率,现我国规定实际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在复利中,往往实际利率大于名义利率。

根据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将前期利息计入到后期作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但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超过24%不能计入到后期借款本金中,结合本案,前期借款月息2.5分,折合成年利率为30%,已经超过24%,故在后期的借款本金应为124万元(即100万元+100万元×24%),并非130万元。

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年利率24%×整个借款期间,本案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整个借款期限为1年零6个月,故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本息之和应为136万元(即100万元+100万元×年利率24%×1年零6个月)。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s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浙江神州律师网 浙江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网
 

免责申明     浙ICP备11065342号-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的宝盛世纪中心1802室-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