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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宝网爆雷了,群友们大难临头各自飞? 
 日期:2018/1/15  阅读次数: 2250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潘盈律师

“铁打的韭菜,流水的钱宝”!

 貌似大大、中晋、泛亚、e租宝的新闻都还没有发酵完钱宝网张小雷主动自首500亿庞氏骗局”的新闻又开始甚嚣尘上。笔者百度了一下钱宝网,这个营业模式很有意思,是所谓的“看广告、赚外快”的模式,操作方法为:用户注册成为钱宝网的会员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便能在任务大厅”做任务,任务包括看广告、填问卷、玩游戏等,完成指定的任务后便能获得任务对应的报酬,同时能拿回之前缴纳的保证金。笔者倒不在此分析其业务模式,对于一个年化收益率高达40%以上的平台,摆明了是一个“庞氏骗局”。

不管钱宝网的投资者之前是抱着怎样的心态玩这场游戏,在看到钱宝网官网跳出的亮闪闪的蓝色公告,也不得不面对这个惨淡的现实:钱宝网爆雷了,CEO投案自首了。

那么2亿的投资用户怎么办? 据有关报道指出:南京警方吁请各地钱宝网用户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登记填写真实信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各地钱宝网用户也可登录《钱宝系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受理报案登记平台》(www.njga.gov.cn),按照提示要求登记填写真实信息。因已涉嫌刑事犯罪有关款项可能以“追赃”的形式回到投资者的手上,或者投资者也可以采取民事途径以诉讼的形式予以救济。

可令人悲哀的是,据笔者了解,涉及的投资用户却远远不止2亿。这一部分投资者不是钱宝网的直接注册用户,而是通过各地大大小小的微信、qq聊天群联系起来的。原来根据钱宝网的业务模式,缴纳的保证金越高、回报的收益也越高,因此就有一些聊天群打着“众筹”的名号,群里的成员统一把资金转给群主,由群主作为钱宝网的注册用户去钱宝网投资。目前,由于这些投资人员不是钱宝的注册用户,显然不能通过前述常规途径向钱宝网维权,而需要通过群主的渠道来维权。

那么,在无论群主是否维权成功的情况下,这些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群主返还投资款呢?笔者认为,要视群主与成员之间的协议、说辞、投资目的、投资方式等内容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群主与成员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群主应该向成员返还投资款项。无论群主是否向成员明示资金用于投资钱宝,但如果群主保证投资资金无风险,并承诺按期返还本金以及给付收益的,群主和成员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为群主与成员之间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可以看做“名为众筹,实为借贷”,实质上是成员把资金借给群主去投资。成员有权要求群主返还款项。

二、群主与成员之间构成联营关系,视后期追回的款项由群内各成员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在群内成员都明知资金投向钱宝的情形下,群内成员意识到投资具有风险性,主要是通过该群的方式以达到投向钱宝网中高收益任务的目的, 并且达成“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意的,符合联营合同的特征。在后期的维权中,事实上群内的成员是一个整体,若在群主的账户中有款项追回的,则按照各成员的投资比例予以返还。

三、群主与成员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成员无权要求群主直接返还投资款。事实上该情形与前述联营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太多的区别。如果成员是通过群主的介绍知道了钱宝的项目,或者根本不知道项目是投资于钱宝的,只知道有个项目收益高,就把资金打给了群主,当然成员也是意识到投资的风险性,群主也没有向成员保证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倾向于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成员作为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无权要求群主返还投资款。至于后期的维权,则要看双方之前有无具体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联营的方式予以维权,当然双方之间也可以对此另行约定。

无论何种情形,群主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的投资款确实投入到了钱宝,否则群主也有诈骗的嫌疑。另外,如果该群符合下列特征的,群主也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员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无论是何种情形,对于投资者来说,都将是一个漫长的维权过程,是否能够追回款项,能追回多少都是未卜。随着监管措施的升级、相关法律的完善,是否是问题平台其实从某些角度上还是很容易区分的。投资者应当具有适当性,真心建议广大投资者能多了解一些相关的金融、法律知识,不要留骗子可乘之机。当然,对于钱宝网这个玩大了“骗局”,也许很多人交的并不是智商税,怀着赌徒心理深陷迷局,赌自己不是那个最后接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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