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旭律师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万元,到期后劳动者一直向用人单位催讨,但是用人单位一直拖延支付,2017年7月劳动者向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除拖欠的劳动报酬外,还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最终,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劳动者放弃了该请求。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诉求,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分析 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但是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呢?不是的。律师认为,该条应做以下理解: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但是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如果未经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将不予支持。因此劳动者需遵循“先行政后司法”的解决方式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