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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横祸,到底谁来赔偿? 
 日期:2018/3/18  阅读次数: 2226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裘伟淼律师

案例

市民诸先生最近碰到了一件倒霉事:上周末诸先生吃过晚饭后,一如既往地出门前往健身房健身,但在途径一幢六层楼高的居民楼的时候,突然从天上坠落一个啤酒瓶,刚好砸中了诸先生,诸先生当场倒地昏迷。后虽被好心围观群众送至医院治疗后并无大碍,但诸先生却为此花费了医药费,且因为轻微脑震荡而在家休养了数个礼拜。

诸先生在家躺了数个礼拜,心里琢磨着这个啤酒瓶不能白挨,于是他要求丢掷啤酒瓶的侵权人对他进行赔偿。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居民楼中的居民均矢口否认是自己丢掷了啤酒瓶,一时间,“啤酒瓶事件”变成了一起悬案。

诸先生见无人愿意承认侵权行为,无奈之下,不得不将二楼的葛女士、三楼的傅先生、四楼的蔡女士、五楼的徐先生以及六楼的陆先生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五人对其进行赔偿。后葛女士和徐先生在法庭上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当天并未在家。最终,法院判决由傅先生、蔡女士、陆先生共同对诸先生进行补偿。

律师解读

在一般的侵权纠纷中,受害者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需要就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部分特殊侵权案件中,如果一味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者,对受害者显然是不公平,所以,《侵权责任法》对部分特殊侵权案件中的部分事实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本案这类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受害者只需要证明高空抛物与其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的举证责任,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承担。故本案中,除了证明当天并不在家而不可能是侵权人的葛女士和徐先生外,傅先生、蔡女士、陆先生均要对诸先生进行补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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