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王琪律师
如何留住员工,用人单位各施其能。A用人单位根据以往留住员工的操作方式,延后一个月才发放工资,于是甲乙丙丁等数名劳动者想换个更好的工作,决定从同一用人单位处辞职。根据单位要求,几人各填写了各自的辞职表。
甲在辞职信中写道: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
乙在辞职信中写道:因其他原因要求离职。
丙在辞职信中写道:因38条原因要求离职。
丁在辞职信中写道:空白。
后四人分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经济补偿。
结果可想而知:丙得到支持,甲乙丁被驳回。
相同的事实基础,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WHY?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又称劳动者任意解除权,以最大可能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劳动者就能在仲裁或诉讼中得到经济补偿。在仲裁或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仲裁委或法院对《劳动合同法》三十八首先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当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其次才对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在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同样道理,从第三十八条延伸到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说明具体原因或理由,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因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一定要有保护意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之处,千万不能因为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离职表格等就随意填写,在离职原因处务必写清真正原因。如果这样的离职信用人单位不愿接受,那可以能过邮寄、录音录像、拍照留置等方式提出,以保留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使用的重要证据。
同样,用人单位也应提高合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尽量避免违法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