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求满
阅读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有的未成年人与祖辈之间的感情甚至超过和自己父母的感情,隔代亲是我国婚姻家庭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然而,老人毕竟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老人探视孙子女遭到百般阻扰时,法院是否会支持老人的诉求呢?
案情简介:丁某、王某系一对老夫妇,膝下有一儿丁某1,丁某1于2001年与白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得一子丁某2,2004年丁某1与白某登记离婚,约定丁某2由父丁某1抚养,离婚后,丁某2一直跟随父亲及爷爷丁某、奶奶王某共同生活;2011年,丁某1与白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丁某2变更为由其母白某抚养。而后,丁某2被母亲白某带至国外学习、生活,丁某2到国外生活后,时常与爷爷丁某微信联系,并表示希望回国探亲,但母亲白某不允许丁某2回国探亲及与爷爷丁某电话视频联系。于是,丁某、王某两老人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丁某2在年满十八周岁前,每年暑假回国探亲最少不少于35天,国外至北京往返费用由被告白某负担,国内费用由原告丁某、王某负担;2、丁某2每星期五下午2点至3点与丁某、王某电话视频不少于十五分钟。
审理过程:一审法院裁定对丁某、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丁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后,市检察院对此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提审,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最终判决结果:原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丁某2十八周岁前,原告丁某、王某每年探望丁某2一次,方式为丁某2每年暑假回国探亲不少于20天,被告白某应予以协助,丁某2从国外到北京的往返费用由被告白某承担,国内费用由原告丁某、王某负担;二、原告丁某、王某每月与丁某2视频通话两次,被告白某应予以协助。
裁判要旨: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等隔代亲属的探望权,但是,正确地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民法基本原则裁判,这也是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本案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即本案实体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的原则作为判决依据。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件来源:(2016)渝民再44号、(2016)渝0112民初56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