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华律师
【案情概要】
2017年5月3日,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因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事故,李某驾驶轿车未确保安全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发生事故,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李某所驾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某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非机动车,故起诉要求李某全额赔偿其各项损失。李某辩称张某所驾车辆为机动车,故不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李某所驾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驾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故不能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据张某与李某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律师提示】
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价廉的优势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电动自行车超标的问题。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如果超过了国家标准,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而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
因此,律师建议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注意审核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不要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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