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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餐馆闯祸致人伤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8/10/15  阅读次数: 2191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来酰龙

案情简介

2017625日中午,唐女士带着女儿和许先生、陈女士一家三口等人聚餐,原本是一次愉快的家庭聚会,结果却出现了意外。原因是餐馆人员在将一个装满了开水的水壶放在转盘上时没有做任何提示即离开了。许先生7岁的儿子贪玩不停快速转动餐盘,结果导致开水壶从转盘滑出烫伤了唐女士及其女儿。

经鉴定,唐女士所受伤害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熊孩子”父母不承认是自己孩子导致唐女士烫伤,愿意赔偿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昔日好友闹上了法庭,唐女士认为许先生夫妇和餐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许先生夫妇和餐馆均认为自己无过错是对方的原因才导致唐女士的受伤。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父母和餐馆均应该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孩子作为侵权责任人,身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确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知道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次这个“熊孩子”才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餐桌上大幅度转动转盘时,孩子的父母都未制止其行为,而开水壶滑落是导致唐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对唐女士的赔偿责任。

作为餐馆经营者,怎么也要对唐女士的受伤承担责任,因为餐馆对顾客有着安全保障的义务,

本案中餐馆的服务人员在转盘上放了开水壶之后并没有提醒用餐人员小心热水等提示性语句,而后导致顾客的受伤,这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所以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孩子的主观能动性大,往往会做出一些危险的事情,因孩子对事物发展的结果不可预见,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对孩子的行为严加管束,防止行为后果的扩大。而餐馆经营者要保障来餐馆就餐顾客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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