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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宠虽可爱,饲养须规范 
 日期:2018/11/18  阅读次数: 1984  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叶锦菁

案情简介

一天,夏先生正常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突然路上窜出一只宠物狗,夏先生没能刹住车,狗当场被撞骨折。饲养人张先生指责夏先生没有注意观察路口情况,撞伤了自家的爱狗。爱狗已饲养多年,有合法的狗证,是纯种阿拉斯加,张先生向夏先生及车辆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4万元。夏先生认为自己正常驾驶,是张先生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自己并无过错,拒绝索赔。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受伤的狗为财产,财产的修复价值大于实际价值应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律师解析

近几年来,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车撞狗的事件也逐渐增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同也没有明确定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并没有提及狗等其他事物,因此车撞狗事故的处理与赔偿问题饱受争议。在实践中如果事故发生于公共交通道路上,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一般按交通事故处理。

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该怎么划分责任呢?

一、对于驾驶人

是否有过错是判断其责任的标准,驾驶人需要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驾驶人正常驾驶,没有过错,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此处事故发生在车与狗之间,所以并不适用。

二、对于饲养人

首先,是否有狗证。《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 规定“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这个养犬许可证就是我们所说的狗证,拥有狗证的狗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狗证的狗狗被车撞了,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司机是有权拒绝赔偿的。

其次,是否栓狗链。《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款 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在多数车撞狗事故中,多是因为狗狗自己乱跑被撞,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没有过错,反而是狗狗主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要负全责。

但如果车辆本身就是违章行驶,比如超速行驶,或者是闯红灯、逆行等等,在自身违章情况下发生撞狗事故的,车主是有责任的。如果同时被撞的狗狗也是没有栓链子的,那么狗主人和车主就应该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中夏先生没有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快速通过路口,导致发生事故,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夏先生和张先生按过错程度,各承担一部分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是按照修复产生的损失计算还是按照物的价值计算问题,宠物在交通事故中虽然属于物的范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生命的物,宠物有生命,与饲养人具有一定的心理亲近与精神、情感因素,故还是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而不是按照宠物的价值计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也对违规饲养作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这种违规饲养的情况规定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只要是违规饲养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对方有无过错,饲养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在这里也提醒一下各位有狗人士,萌宠虽可爱,饲养须规范,这既是对狗狗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另外车主驾车要悉心观察,小心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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